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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除违建应当经过这些程序

拆除“违建”应当经过这些程序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6日,某某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滕某某在航东小区9号院内加盖2层房屋未获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遂进行立案查处,后经调查计划部门,发现其所盖的房屋由于没有计划手续,系违法建筑。某某区城管局经过立案审查、调查询问和处罚告知程序,于2013年10月8日对滕某某作出限期三日撤除、罚款4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投递,滕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者诉讼。2014年1月7日,被告某某区城管局向原告发出实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经向某某区人民政府请示牵头起草了GPON的测试方法,某某区人民政府责成某某区城管局对滕某某违章建筑进行强迫拆除,某某区城管局向滕某某发出强制执行公告,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周执强执字(2013)第6065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并投递。原告滕余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周执强执字(2013)第6065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滕某某加盖的房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系违法建筑。某某区城管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进程中实行了立案审批、调查询问、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决定催告、责成强制拆除以及强制执行公告等程序,程序合法。因此周执强执字(2013)第6065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作出程序和实体均合法,滕某某的请求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到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撤除违建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立案: 城市房屋由城市规划局或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立案;农村房屋由乡、镇政府立案。

2、调查取证:1)做好当事人和相干人员的询问记录:如建筑物的位置、面积、用处、使用情况等等。2)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做好记录资料。3)取得涉及建筑的工程、用地、施工等许可资料,为建筑的定性和后期拆除工作提供证明。

3、认定建筑是否为违章建筑。

4、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下达停建、限期撤除等指令并公告。对于程序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实体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撤除,否则依照规定处罚。同时在违章现场或者附近张贴公告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

5、下达强迫撤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6、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说申辩的权利。

7、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公告,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若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拆除的,系违法。被拆迁人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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