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知(1)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网络安全法》《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工作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主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公开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制定具体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体系,根据信用等级相应服务。
第八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者应当履行群组,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为群组建立者、者进行群组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并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新规规定互联网群主应履行什么?
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年10月8日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者应当履行群组。
Q Q: 53163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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