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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广告伤害良好形象赵本山诉新浪侵权索赔哈

称广告伤害良好形象 赵本山诉新浪侵权索赔205万

中国法院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赵本山起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星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案。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公道开支共计人民币205万元。

原告知称,被告通过四川卫视、安徽卫视、黑龙江卫视、山东卫视、星空卫视、重庆卫视、广西卫视等全国多家卫星电视台发布斗地主、麻将等游戏下载的广告,宣扬其游戏产品,并告知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下载游戏,收费为每条短信人民币2元。在该广告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在小品中的表演形象篡改为动画形象,该动画形象的使用贯穿广告始终,并配之以与原告相类似的方言口音对游戏下载和使用方法进行介绍说明。广告中的动画形象表现了原告面貌、姿态、外观等主要特征,普通公众会据此特点认定该动画形象为原告肖像的再现,系采取动画的情势使用原告肖像的行动。且该款游戏广告中存在不实宣扬,众多消费者出于对原告公众形象的认可和信任下载该游戏,并未享受到相应的服务,纷纷在络中谴责原告,被众多站转载,称原告与2被告涉嫌欺诈消费者,损害了原告良好的公众形象。

原告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七条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背本法规定,有以下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一)在广告中伤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身心健康的;(2)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4)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被告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发布的广告中以动画情势使用原告的肖像,长时间在多家电视台播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或等到几个人一起进小区;从办公楼其他门下班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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