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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广和供热中心燃烧不合格煤生存

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广和供热中心燃烧不合格煤炭案(银环气罚字[2018]0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气罚字[2018]017号 案件名称 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广和供热中心燃烧不合格煤炭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18年1月5日对该单位湖滨站锅炉房燃料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12月13日,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与宁夏煤炭质量检测中心联合对该单位湖滨站锅炉房使用的燃料煤进行采样,经检测,该单位燃料煤硫分为1.13%、灰分为32.38%,超过环保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燃煤污染的通告》的标准(标准为硫分小于0.8%、灰分小于1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广和供热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 J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邢玉庆 处罚结果 罚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 处罚生效期 2018/2/13 处罚机关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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