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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后追偿诉求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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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灵川讯(广西法治 吕建华 通讯员 桂云)陆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时,将行人撞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险限额内赔偿伤者7万多元后,向陆某追偿。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2016年3月4日晚,陆某驾驶轿车行至国道322线灵川县水泥厂路口时,与横过马路的苏某发生碰撞。苏某受伤倒地。接到报案后

,灵川县交警大队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伤员送往医院抢救,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经查,陆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遇苏某横过公路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灵川县交警大队认定陆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

苏某向陆某索赔未果,将陆某及承保肇事车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2万元。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某赔偿苏某7.2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一审判决后效后,保险公司赔偿苏某7.2万元。

今年5月,保险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陆某偿还7.2万元。

灵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陆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给苏某造成7.2万元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后,依法取得向陆某进行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要求陆某赔偿经济损失7.2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陆某赔偿保险公司7.2万元。

陆某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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